我國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在進出口這些貨物時,需按規定申領進出口許可證。
(一)進口許可證的申領程序
首先,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外經貿局初審同意后上報廣西區外經貿委,取得批準后,企業按許可證分級管理權限,分別向外經貿部駐南寧特派員辦事處、區外經貿委領取進口許可證。
(二)出口許可證的申報程序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及規模、外銷比例、當年的生產能力等,編制出口許可證商品出口計劃,由北海市經貿局匯總上報。企業根據核定的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一次向外經貿管理部門申領出口許可證。
(三)以下情況可以免領進出口許可證:
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免領進口許可證。
華僑、港、澳、臺同胞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本企業自用、數量合理的貨物免領進口許可證(四胞企業憑區外經貿委出具的“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認定書”即四胞確認書享受此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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