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貿總協(xié)定》第六條是關于海關估價的,共有五款,主要就海關估價的依據(jù)和估價時應考慮的因素作了原則上的規(guī)定,其最基本的估價標準是海關應以被估商品的實際價格作為估價依據(jù),海關在估定進口商品價格時,要遵循以下三條原則:
1.進口貨物的海關估價,應以被估價貨物或相同貨物的實際價格為依據(jù),不得采用國產(chǎn)貨物的價格,也不得使用武斷的或虛構的價格。
2.實際價格應當指在進口國法律規(guī)定的某一時間和地點,在充分競爭條件下的一般貿易過程中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實盤開價的價格。
3.實際價格無法確定時,應當根據(jù)可確定的與實際價格最接近的價格確定海關估價。
《估價公約》和《新估價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海關估價辦法是國際上海關估價的兩大體系。各國海關不論是否成為以上《估價公約》或《新估價法規(guī)》的簽約國,在制訂本國海關估價規(guī)定時都遵照或參照以上估價的有關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