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別:CHN
批準時間:1998-07-23
實施時間:1998-08-01
發布時間:1998-07-23
失效日期:
制定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規公告980830第八期(總第26期)
中文名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恢復食糖出口退稅的通知[中國]
外文名稱:
內容:
1998年7月23日國稅發〔1998〕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解決當前食糖供大于求的問題,鼓勵出口,緩解國內市場的壓力,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現決定恢復對食糖的出口退稅政策。
具體通知如下:
一、對出口食糖按9%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貨物離境日期為準。請遵照執行。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外經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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